辟除制度渊源探论On the Origin of the Bichu System
张欣
摘要(Abstract):
辟除制度渊源问题的考察,与辟除制度概念的界定、辟除制度出现时间的探讨,有着直接关联。早期中国历史文化中一些制度性因素,可能与辟除制度的某些机制有着一定关联,可视作辟除制度的渊源。先秦时期,卿大夫对家臣之“自主选用”与战国封邑、诸侯国的“自主选吏”在自主选人方面与辟除制度具有某种相似性,可能对辟除制度产生有一定影响。对于辟除制度形成直接而重要的原因应是战国中晚期出现的《除吏律》《置吏律》,以及相关选用官吏实践共同作用下产生的除吏制、置吏制,特别是除吏制度与辟除制度关系密切,除吏制度中的诸多要素,为辟除制度吸收借鉴,甚至在塑造辟除制度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。《置吏律》中的除吏内容,以及《除吏律》和秦汉之际的除吏实践,是辟除制度产生的直接渊源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辟除制度;渊源;除吏制;置吏制;《除吏律》;《置吏律》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
作者(Author): 张欣
DOI: 10.13613/j.cnki.qhdz.003458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(1)常见的秦汉官僚制度史论著,如曾资生《中国政治制度》(第2册,重庆:南方印书馆,1943年,第313—314页),安作璋、熊铁基《秦汉官制史稿》(下册,济南:齐鲁书社,1985年,第329—334页)等,对此问题未作论述。
- (2)陈蔚松:《汉代考选制度》,武汉:湖北辞书出版社,2002年,第52页。
- (3)鹤间和幸:《始皇帝的遗产:秦汉帝国》,马彪译,桂林: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4年,第451页。
- (4)这种研究,以五井直弘「後漢時代の官吏登用制“辟召”について」(『歴史学研究』178號,1954年)、福井重雅『漢代官吏登用制度の研究』(創文社、1988年,14—22頁)、廖伯源《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——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》(《社会科学战线》2003年第2期)等为代表。
- (5)参见张欣:《汉魏辟除制度研究》,北京: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25年(待出版)。
- (6)谢乃和:《古代社会与政治:周代的政体及其变迁》,哈尔滨:黑龙江人民出版社,2011年;姚晓娟:《周代家臣制度研究》,北京: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13年;史磊:《春秋家臣制度研究》,硕士学位论文,陕西师范大学,2010年。
- (7)《国语》卷一五《晋语九》,见徐元诰撰,王树民、沈长云点校:《国语集解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02年,第451页。
- (8)《国语》卷一○《晋语四》,见徐元诰撰,王树民、沈长云点校:《国语集解》,第350页。韦昭注“官宰,冢宰也”,然《四部丛刊》本《国语》“冢宰”作“家臣”。《四部丛刊》第253册,上海:商务印书馆,1936年,据杭州叶氏藏明金李刊本影印。
- (9)惠栋:《九经古义》卷一一,见阮元编:《清经解》第2册,上海:上海书店出版社,1988年,第743—780页。
- (10)沈彤:《周官禄田考》卷中,见阮元编:《清经解》第2册,第569页。
- (11)《左传》昭公二十五年,见杨伯峻编著:《春秋左传注》(修订本),北京:中华书局,1990年,第1464页。
- (12)《后汉书》卷六一《左雄传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65年,第2017—2018页。
- (13)《战国策》卷一八《赵策一》,见诸祖耿编撰:《战国策集注汇考》,南京:江苏古籍出版社,1985年,第932页。
- (14)《华阳国志》卷三《蜀志》,见任乃强:《华阳国志校补图注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7年,第128页。
- (15)杨宽:《战国史》,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,1998年,第261页。
- (16)《汉书》卷一下《高帝纪》:(汉高祖)诏曰:“……其有功者上致之王,次为列侯,下乃食邑。而重臣之亲,或为列侯,皆令自置吏,得赋敛,女子公主。”(北京:中华书局,1962年,第78页)《史记》卷一八《高祖功臣侯者年表》陆梁侯条,“诏以为列侯,自置吏,受令长沙王”(北京:中华书局,1959年,第948页)。《汉书》卷一九《百官公卿表》:“诸侯王,高帝初置,金玺盭绶,掌治其国……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,天子为置吏……”(第741页)。由此可知景帝中五年之前,王国得自置吏。只有大罪恶时,才会取消置吏权,如《史记》卷一一八《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有司请逮治衡山王。天子不许,为置吏二百石以上。”如淳曰:“《汉仪注》吏四百石已下,自调除国中。今王恶,天子皆为置之。”(第3095页)类似记载参见《汉书》卷四四《衡山王传》,第2154页。
- (17)周海锋:《秦律令研究——以〈岳麓书院藏秦简〉(肆)为重点》,博士学位论文,湖南大学,2016年,第119—133页。该文对于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的《置吏律》作了研究,提出“任免官吏、保举人为吏等作出了相关规定,条文细致、具体、灵活而极具可行性……很具操作性,兼顾原则性,体现了秦人的行政智慧”。
- (18)段玉裁:《说文解字注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1年,第736页。
- (19)《汉书》卷五《景帝纪》,第145页。
- (20)《汉书》卷五二《田蚡传》,第2380—2381页。对由编户民受公卿及州郡县长吏辟除者,还有除去编户身份成为国家官吏身份这种含义。汉代有吏籍,受辟除者授予吏籍,辟除过程应包含此种身份的转变。《汉书》卷九九《王莽传中》:“诸刘为诸侯者,以户多少就五等之差;其为吏者皆罢,待除于家。”颜师古注:“罢黜其职,各使退归,而言在家待迁除。”按:辟、除二分,实施“辟”之行为,使其对象具有掾史资格、身份。通过“除”,使这些具有掾史资格者获得掾史的职位。辟、除先后相继,共同构成辟除制度,最终完成辟除制度的活动。宋人王观国《学林》以为除这一用法“非美称”,除当训“开”,“盖开新简擢之也”(《学林》卷三“除”条,王观国:《学林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8年,第104页)。除字固然有开之意,然“开新简擢”当属于过度解释,不可从。
- (21)与《置吏律》相比,《除吏律》律名出现相对较少,在律令体系中所占地位似弱于《置吏律》(《置吏律》名列《秦律十八种),而《除吏律》仅收于《秦律杂抄》)。不过《置吏律》内容庞杂,不纯为置吏内容。
- (22)《秦律杂抄》,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78年,第127—128页。
- (23)据整理者注文,“废官”,为守惩处,永不叙用者。
- (24)《秦律十八种》,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94—95页。
- (25)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94页。
- (26)邹水杰:《秦汉县丞尉设置考》,《南都学坛》2006年第2期。
- (27)《史记》卷一二一《儒林列传》:“太史公曰:余读功令,(索隐曰:案:谓学者课功著之于令,即今学令是也。)至于广厉学官之路,未尝不废书而叹也。”(第3115页)《汉书》卷八八《儒林传》:公孙弘“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、大行卒史,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,皆各二人,边郡一人。先用诵多者,不足,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,文学掌故补郡属,备员。请著功令(颜师古曰:‘新立此条,请以著于功令。功令,篇名,若今选举令’)”(第3594页)。
- (28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,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2015年,第136—137、171页。简文整理小组:“功令,一种用以考课选拔官吏的令文。”(第171页)
- (29)简B及简C,见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,第137—139页。
- (30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,第139—140页。
- (31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,第141页。
- (32)彭浩等主编:《二年律令与奏谳书: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7年,第174、178页。
- (33)段玉裁:《说文解字注》,第590页。
- (34)《汉书》卷六八《霍光传》,第2948页。
- (35)尉除吏问题,可作为除吏制度中专门一类来探讨。这需要未来更多简牍新材料来支撑。
- (36)荆州博物馆等编著:《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释粹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2021年,第194页。
- (37)彭浩等主编:《二年律令与奏谳书: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》,第173页。
- (38)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106页。
- (39)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212页。此条史料约前250年。可能为出土简牍中任除吏最早的情况。
- (40)据《张家山汉墓竹简﹝三三六号墓﹞》“说明”,推测该墓中的汉简,在汉文帝二年至七年颁行,见荆州博物馆编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﹝三三六号墓﹞》上册,北京:文物出版社,2022年,第95页。
- (41)荆州博物馆编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﹝三三六号墓﹞》上册,第107页。
- (42)荆州博物馆编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﹝三三六号墓﹞》上册,第108页。
- (43)荆州博物馆编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﹝三三六号墓﹞》上册,第110页。
- (44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伍),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2017年,第235页。
- (45)“以从事”,或可理解为“来办理”“来处理”。
- (46)陈伟主编:《里耶秦简牍校释》第1卷,武汉:武汉大学出版社,2012年,第94页。
- (47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(壹—叁)释文修订本》,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2018年,第150页。
- (48)段玉裁:《说文解字注》,第356页。
- (49)《周礼注疏》卷二,见阮元校刻:《十三经注疏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09年,第1390—1391页。
- (50)黎翔凤撰,梁运华整理:《管子校注》卷二一,北京:中华书局,2004年,第1218页。
- (51)诸祖耿编撰:《战国策集注汇考》,第1444页。
- (52)蒋礼鸿:《商君书锥指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6年,第140页。
- (53)王先慎撰,钟哲点校:《韩非子集解》卷一二,北京:中华书局,1998年,第303页。
- (54)《史记》卷八一《廉颇蔺相如列传》,第2449页。
- (55)《汉书》卷一《高帝纪》,第78页。
- (56)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106页。
- (57)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:《尹湾汉墓简牍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97年,第100页。
- (58)置吏也有除吏的含义。而除吏,如果不是所见的秦简有意失载,笔者的推测是《置吏律》中与“除吏”内容更为密切的部分被析出,其他律令中有关除吏的内容,与原有内容相对单薄的《除吏律》(这些律令本身也经过进一步筛选提炼,与除吏直接相关者)合并而成新的《除吏律》。这应该是除吏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产物。
- (59)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: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,第95页。
- (60)原为逗号。
- (61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,第136—137、171页。
- (62)陈松长主编:《岳麓书院藏秦简》(肆),第139—140页。
- (63)彭浩等主编:《二年律令与奏谳书: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》,第172页。
- (64)彭浩等主编:《二年律令与奏谳书: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》,第174页。本节余下内容所引《二年律令·置吏律》,皆见彭浩等主编:《二年律令与奏谳书: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》,第174—180页。为省篇幅,不一一出注。
- (65)荆州博物馆编:《张家山汉墓竹简﹝三三六号墓﹞》上册,第96、110页。
- (66)《史记》卷八一《廉颇蔺相如列传》,第2449页。
- (67)《汉书》卷一下《高帝纪》,第78页。
- (68)《汉书》卷五二《田蚡传》,第2380页。
- (69)熊北生等:《湖北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概述》,《文物》2018年第3期。
- (70)王先慎撰,钟哲点校:《韩非子集解》卷一八《八经》,第437页。
- (71)周勋初:《〈韩非子〉札记》,南京:江苏人民出版社,1980年,第126页。
- (72)周勋初:《韩非子校注》“出版说明”,南京:江苏人民出版社,1982年,第1页。
- (73)张欣:《〈续汉书·百官一〉太尉掾史属条本注考辨》,《史学月刊》2021年第6期。
- (74)丁骕:《子■(■)》,《中国文字》第32册,1969年;又见宋镇豪、段志洪主编:《甲骨文献集成》第20册,成都:四川大学出版社,2001年,第386—387页。
- (75)陈梦家:《殷虚卜辞综述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8年,第508页。
- (76)陈初生编纂,曾宪通审校:《金文常用字典》卷9,西安:陕西人民出版社,1987年,第867—869页。
- (77)许慎:《说文解字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63年,第187页。读音关涉到义项,选官用吏制度史上辟除一语中“辟”的读音应为bi,辟除音为bìchú,而非pìchú。参见《辞海》下册,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1999年,第5614页;许威汉:《古汉语词诠》,上海: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,2011年,第43页。周法高主编《金文诂林》一书中金文“辟”解释与选官制度上的“辟”关系较小(香港: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,1975年,第5627—5630页)。
- (78)段玉裁:《说文解字注》,第432页。朱骏声:《说文通训定声》解部第十一,上海:世界书局,1936年影印本,第476页。
- (79)《孔丛子》卷三《小尔雅第十一·广言》,傅亚庶:《孔丛子校释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1年,第210页。又该书附录《孔丛子释文》:“辟除,比激切。”(第500页)
- (80)余廼永:《新校互注宋本广韵》(增订本),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2000年,第519页。
- (81)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:《康熙字典》(标点整理本),上海:上海辞书出版社,2007年,第1235页。
- (82)郭庆藩撰,王孝鱼点校:《庄子集释》卷八《庚桑楚第二十三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61年,第808—810页。